

據了解,目前,國家或有關省市已經出臺了部分行業排放標準對VOCs排放及控制,具體包括石油煉制、石油化學、合成樹脂、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制藥、印刷、家具制造、制鞋、表面涂裝(汽車制造)和集裝箱制造行業。
但由于涉VOCs排放的行業眾多,各省市單獨依靠現有行業排放標準無法達到全面覆蓋VOCs排放控制的目標。對于無專門行業排放標準的行業仍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1993)。由于以上綜合排放標準制定時間較早,標準限值明顯偏松,已經無法滿足目前的VOCs排放控制管理要求,不利于監管企業有效控制VOCs排放。據相關資料統計,目前除了北京、上海、廣東、廈門、四川、貴州、山東、重慶、天津、河北、陜西等地區有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外,大部分地區仍執行國家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
固定污染源是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重要來源之一,我國多省市已經出臺了工業VOCs綜合排放標準,以彌補行業標準缺失的不足,對眾多涉VOCs排放的固定污染源實施監督管理。日前,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發布省級地方標準《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DB44/ 2367-2022)。該標準為強制性地方標準,自2022年9月1日起實施。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企業廠區內及邊界污染的控制要求、監測和實施與監督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工業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
注:在國家和我省現有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中,凡是無行業性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控制的污染源,應當執行本文件。國家或我省發布的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對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未做規定的,應執行本文件中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新建企業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企業自2024年3月1日起,應符合表1的排放要求。
泄漏認定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則認定發生了泄漏∶
a) 密封點存在滲液、滴液等可見的泄漏現象;
b) 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的VOCs泄漏檢測值超過表2規定的VOCs泄漏認定濃度。
企業廠區內及邊界污染控制要求
新建企業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企業自2024年3月1日起,執行下列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企業廠區內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應當執行表3規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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